自公元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起,到公元前1世纪被罗马占领止的埃及 奴隶制法。 古埃及经历了分裂、 统一、 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许多变化,其法律虽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整体来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来,直到被罗马法所取代。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在埃及历史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资料比两河流域各国为少。 据希腊作家狄奥多罗斯(公元前1世纪)记载,公元前6世纪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个法老以颁布法律著称。他们是传说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统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后来的萨叙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约公元前12世纪)也被誉为立法者。其中,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霍利斯颁布的法律共有8部,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准许农民出售份地、限制借贷利息等内容。在保存下来的一幅画像里,一个法官面前桌上的箱子中有40个装有法律条文的皮卷,表明成文法的存在。但这些法律已全部亡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