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权是由持股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少数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一般来说,持有股份超过公司总股份3%的股东,就属于少数股东范畴。少数股东权主要包括:①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一些国家规定,连续1年以上持有股份公司已占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②查阅公司的财务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权利,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问、咨询的权利。③请求法院或执法机构对公司有关事宜进行审查、审计的权利,如中国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特别清算时,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划分依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前者是指不论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最低单位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指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一般认为,股东的自益权从性质上看均应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由于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原则上也应属于单独股东权。但是,当某项权利容易被滥用时,将其设置为少数股东权无疑可以限制股东行使此种权利,有利于防止个别居心不良的股东滥用此种权利,对维护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