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权(social’s educational right),教育法规定的各种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教育作为一种广泛而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从来都与社会具有紧密联系。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教育,在此过程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中国教育法第六章规定了教育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内容是:(1)社会有兴办教育事业的权利;(2)社会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3)社会有校外教育的权利;(4)社会有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在教育活动中的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