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出厂价亦称“地区价格”。在中国,边远地区企业按国家计划生产的产品在较长时期内难以执行统一出厂价时,由地方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可以在较长时期内执行的地区性的出厂价格。根据1964年1月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重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地区价格高于中央统一定价的幅度,一般不应超过同一产品从主要产地运至当地的地区差价。边远地区产品调给外省和中央企事业单位或地方企业,都执行地区出厂价。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又规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酸、碱等产品,地方小型企业生产的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区出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