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连续占有,“连续占有”的对称。又称“非持续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其物在法律上的管领或支配有间断或非持续的状态。非连续占有与连续占有相对应而存在,其本质在于法律上占有的持续状态发生了中断。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中的占有时效制度,连续而不间断的占有时效是取得财产权的基本条件;因而在非连续占有的情况下,占有时效期间应当自最后一次中断事由消失之时起重新计算。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的对称。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通常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形式。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而非财产性的对人身权的侵犯,无法通过单纯的财产性责任形式得到充分补救;非财产责任形式不涉及责任人的财产,其适用也不受当事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具有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