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国际法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前国际法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理论上认为,有了国家和国家间的相互交往,就有了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公元前1296年古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缔结的同盟条约被认为是最古老的条约。古代印度早有关于外交使节和战争的法律规范。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也有关于国家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的原则和规则以及用斡旋、调停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制度。古罗马时代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更产生了调整罗马人与意大利半岛、东方希腊及马其顿各民族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通常称之为“各民族的共同法”。古代国际法规则孕育着近代国际法的萌芽。但是,这些规则或者与宗教信念密切联系,或者与国内法性质混同,没有形成独立的国际法体系。古代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只是近代意义上关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产生之前的探索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