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人们的犯罪意识则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这种观点还认为,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必须通过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如果没有个体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即使所在环境中存在大量的诱发、刺激犯罪的社会因素,仍不会使个体发生犯罪行为。个体内在因素大体可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能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和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性理论,以及研究者于1984年6月至1985年7月在全国六省市运用分层等量整群抽样法对5350青少年在押犯进行问卷调查,逐步形成了青少年个体犯罪原因的综合动力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