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品(Merit Goods)理论最初是由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在1957年的《预算决定的多重理论》(A multiple theory of budget determination)中提出来的,他将有益品定义为“通过制定干预个人偏好的政策而提高生产的物品”,这意味着有益品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马斯格雷夫举例说,有时候,老百姓宁愿购买第二辆汽车和第三个冰箱,也不愿意让其孩子接受足够的教育。相对有益品而言,有害品(demerit goods)是那些政府为了降低消费而征税或禁止的物品,例如烟、酒和毒品。1959年,马斯格雷夫在《财政学原理》中再一次指出,有益品是指对消费者有益但由于消费者的无知而消费不足的物品。教育是一种有益品,国家必须促进有益品的消费。因为个人或家庭可能忽视教育的福利,或不理解教育的价值,或难以预见教育投资决策的意义,因而不愿意投资教育。但政府比个人或家庭拥有更多的信息,比个人更能理解教育投资的意义,因此更能洞察未来,在投资教育上的决策也就更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