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是能够接收火灾信号从而启动报警,并与自动灭火设备和消防设备联动的装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心脏。我国目前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普遍采用的是编码开关量寻址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要功能(国家标准) 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控制器可设置其他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的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故障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a) 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b)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c) 故障警告设备;d)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e)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仅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