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广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消费主体的购买行为及市场交换客体的数量与质量作用于市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狭义的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