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物的事实独立支配性。用益权人取得占有之后,所有权人是间接占有人,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都是直接占有人。事实支配地位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可以认为所有权人仍保有支配权,用益权人也享有支配权,但两者支配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范围相区别,同时两个支配权的关系由用益权设立协议调整。所有权人的支配权通过对用益获取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间接地体现出来,没有特别约定,不得干涉用益权人对物的支配和收益;用益权人的支配权仅限定在为实现物之用益的目的内,仅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主安排用益活动。所有权人对物的影响须通过请求用益权人实现,两个支配权的积极冲突应先通过基础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分辨和调整。这里,用益物权与用益债权的支配性是同样独立的,独立于所有权人的“间接”支配权。用益物权人不因其物权性而摒除所有权人的间接支配,用益债权人也不应因其债权属性就被否认其对物的独立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