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国,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岛国、斐济、毛里求斯等群岛国首先提出的,并得到1973~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肯定。联合国第 3次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见海洋法)规定,群岛国可以采用群岛基线作为领海基线,从这些基线起量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的主权。所谓群岛基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群岛国还可以在群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河口、海湾和港口的内水界限。群岛基线的理论根据是,由于这些岛屿和其间的水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些岛屿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