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是五权宪法的体现,是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察。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案。台湾当局依旧沿用这个政治体制。行政院(Executive Yuan),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九部及蒙藏、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分掌各有关职权。各部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任次长各一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院长综理院务,监察所属机关,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行政院会议得议决以下事项: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②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④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