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体物
(法学术语)
有体物是“无体物”的对称。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可以为人的感官所触知的物质资料。源于罗马法上对物的一种分类。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及荷兰等国民法中均用此概念。德国和日本民法典还明文规定,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仅限于有体物。但瑞士、韩国等国的民法典则将水力、电力之类无形的物质也视为“物”。中国法律没有明确提出“有体物”这一概念。但在中国法律和实践中在提及所有权客体时经常使用“财产”的概念,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概念与有体物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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