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
(学校)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取消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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