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医疗制度(labor insurance medical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卫生经济学-健康保险,企业单位对伤病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并对由他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部分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简称劳保医疗制度。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区、县以上的集体企业。在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大纲》中,提出了实行劳动保险的要求。1948年,东北解放区开始实行劳动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经费的来源是企业的纯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5.5%提取劳保医疗基金,国家规定劳保医疗经费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一部分,劳保医疗经费专款专用,单位统一使用,由企业直接负责管理,如果超支,仍由企业承担。劳保医疗制度与公费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针对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3种制度在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恢复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