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三元论(the triple theory of criminal cause),法学-公安学-〔公安学〕-犯罪学-〔学派逻辑〕-实证学派犯罪学-菲利,E.,认为犯罪是自然、社会及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理论。由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E.菲利在对收集的法国刑事司法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菲利将犯罪原因分为:①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及个人状况,如颅骨异常、脑异常、智力和情感异常、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社会阶层等。②自然因素。即人们生活的物质环境,如种族、气候、地理环境、季节、温度等。这种自然因素通过神经系统对人们的身体运动产生影响。③社会因素。是指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如人口密度、公共舆论、风俗、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经济及政治状况等。犯罪原因三元论强调:①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②社会因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③不同犯罪中各种因素的作用程度和方式不同。但总的说来,社会因素在三种因素中所起的作用较大。随着社会环境及时间的变迁,犯罪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