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产出控制(output control),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渔业产出控制,对渔业捕捞生产的产出端实施控制的一种制度。又称渔获量限制制度。即通过控制渔获量来实现对捕捞努力量的限制和对渔业资源管理的制度。是一种间接限制捕捞努力量的渔业资源管理方法。与渔业投入控制相比,渔业产出控制可根据渔业资源的实际状况,直接对渔获量进行限制,从而能够维护渔业资源不受过度捕捞的危害。此类型管理制度主要有总可捕量控制和单船渔获量限制两种类型。总可捕量控制指一定时间在特定的区域内,对特定的鱼类资源种类设定允许可捕量的最大值;一旦捕捞量累计达到设定的最大值后,就在当年全面禁止捕捞该鱼类资源。理论上,如果最大值设定得合理,并在执行中得到严格遵守,可直接有效地控制捕捞量,使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总可捕量控制的分配与否,可将其分为奥林匹克式自由竞争捕捞和配额管理。在配额管理中,又可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渔业社区配额和个体配额。在个体配额中,根据配额是否可以转让,又可分为个体配额和个体可转让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