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复效(reinstate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核保理赔﹞,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其效力暂时失去后的恢复。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见保险合同中止)后,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要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包括:①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②保险人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③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④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