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扰行为(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和安保〕-航空安保,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概念形成非法干扰行为,首次出现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安保—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此后,即成为专有名词,频繁出现于航空安保的国际法文件中。但其定义,在2001年出版的《国际民用航空词汇》中才第一次出现。2002年,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第8973号文件《航空安保手册》第6版引入了该定义。2006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8版附件17正式采用了这一定义,即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具体指“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者危险物质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者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