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垄断(big data monopoly),工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大数据修订-大数据垄断,少数数据寡头机构持有并控制大量数据的现象。随着数据不断累积,各机构间出现明显的数据持有量差异。少数被称为数据寡头的机构,可能具有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潜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大数据垄断主要存在的危害有:①使得数据寡头机构拥有大部分的用户数据,在数据驱动的发展模式下,压缩了其领域内其他机构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②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的规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同类服务的可替代选项。③有可能阻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而大型企业利用其丰富的数据可开发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不外化,不利于新技术的产生。④使得数据寡头机构一家独大,掌握对用户数据的控制权,易加剧数据滥用、隐私泄露和用户歧视等其他数据伦理问题的产生。大数据垄断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局部模式、中介模式和全局模式,不同模式下数据寡头机构对数据的控制权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