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形式。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民、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村民委员会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村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