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外投资是我国各地区、部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地方机动财力、各种专项资金、其他自有资金,以及向国内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所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①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即事业、行政单位用各种不纳入预算上交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用更新改造资金、部分大修理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和其他专项资金等安排的投资。②利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社会集资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③借用外国政府、经济金融组织和外国商人提供的贷款;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资部分,补偿贸易、对外加工的外资等安排的投资。按现行规定,凡利用外资属于国家统借统还的部分,在进行投资时,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预算外投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按不同地区、部门分别核定其投资规模,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制定政策并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对预算外投资的使用总量和方向进行引导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