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登记主义是任意登记主义的对称。商法中以商业注册登记作为商主体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的立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创办人成立商主体必须依法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登记后方取得商主体资格;未注册登记者不得从事商行为,否则构成违法经营,将招致法律责任。商主体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也须履行同意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强制登记主义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故为现代多数国家的商业登记法所采用,中国现行法亦实行强制登记主义。根据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有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之分。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即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讲,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治原则是不完全契合的,但基于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及商事交易便捷对外观主义和公示制度的强烈要求,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用强制登记主义。即使仍然采用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在法律上虽不将商事登记作为商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之逻辑前提,但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者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促使商主体主动履行商事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