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计期内,机组(或电站)直接用于发电、供热等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备消耗的电量。注1:生产厂用电量=发电量一供电量注2:下列用电量不计入生产厂用电量的计算: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2)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4)发电机作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5)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6)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7)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服务公司和办公楼等)的电量。注3:无论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消耗的电量均应计入生产厂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