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人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根据现行GDP核算统计制度规定,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为:全部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建筑业个体户从事的社会统计,是在地(经营地)统计,即一地区辖区内的全部建筑业活动包括了本地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有资质的和资质外的建筑业企业与建筑业个体户,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完成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