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资借款指有还款能力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条例及规定,按照签订的贷款合同,从建设银行借入的款项。我国对借款单位支用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以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核定借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各借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总额范围内,编制年度及分季度用款计划,送交经办行,经办行在核实贷款单位用款计划的基础上,按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发放贷款,借款单位应在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支用借款。支付借款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建筑安装工程款,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办法,其他费用,应执行有关定额标准。贷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单位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