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编辑本段时间附件斯大林、毛泽东出席签字仪式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1]《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着,并对两国建立永久的牢不可破的友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