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行政问责,法定的权力主体、上级或同级政府对所辖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行政、言行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社会行为。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基本保障,源于法国哲学家J.-J.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民主权”论思想。“主权在民”已成为宪政民主国家制度共同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前提。中国行政问责起步较晚,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起步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自此开始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迅速活跃起来。同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迅速构建,但问责依然多限于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2003年7月长沙出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地方法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此后多个省市纷纷出台行政问责制度。国家层面,2003年后修订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共卫生突发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等都融入了行政问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