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价值(value innovation),哲学-哲学-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创新主体通过创新实践活动使创新客体由“实然”变成“应然”形态,从而达到满足创新主体或其他主体在某些方面的某种需要的效应关系。一个完整的创新的价值判断应包括四个方面:①具体哪一创新(价值客体)的价值。②某一具体的创新(价值客体)对于谁(具体的人、主体)的价值。③什么性质的价值,即某一创新满足主体哪一方面的需要的价值。④创新的价值是通过何种途径(手段)来实现的。但实际上人们往往使用省略的价值判断,只将以上四个方面中的①和③两种形式表达出来,而把②的规定当成默认前提,把④即创新的价值实现手段不加涉猎。从价值哲学视角来看,创新价值包括创新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两大类。创新的物质价值可以继续分解为创新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生态价值等;而创新的精神价值也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文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等。在创新价值系统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往往并非截然分开,两者之间经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即使是在物质价值或精神价值内部,创新所产生的不同价值之间也是有交叉的,不同的创新价值之间也不是“非此即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