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谈判(climate negoti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资源与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气候谈判,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其他主体广泛参与的,就国际气候问题治理开展的一系列沟通、协商与行动。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从而限制人类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是维护国家自身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的谈判活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各国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并于1994年3月生效。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197个缔约方。中国于1992年6月签署并于1993年5月批准《公约》。为加强《公约》实施,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东京通过《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标志着国际气候谈判取得里程碑式的发展。《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16年6月底,共有192个缔约方。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议定书》。美国和加拿大于2011年相继退出《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