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协议(local government agreement),管理学-公共管理-城市与区域治理-跨域治理,在某一地方区域内,不同政府机构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目标,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参与、平等协作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地方协议有会议决议、备忘录、宣言、纪要、提案、共识、共同行动纲领等多种形式。其形成过程具体表现为缔约意愿、信息收集、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协议监督、违约救济、协议评价。地方协议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自愿性,即地方协议的拟定和缔结是在某一区域,不同地方政府机构、企事业范围、社会组织等,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展开的行动。它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而自愿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法,促进彼此利益的实现。②平等性,即参与制定地方协议的主体之间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在地方协议制定的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都享有平等的表达权、建议权,都享有平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地方协议签署后,都平等地接受协议内容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