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法院(Native Courts),历史学-世界历史-非洲历史-〔西部非洲〕-尼日利亚历史,英国殖民当局在尼日利亚实行间接统治所设立的机构。1900年,尼日利亚东南部引入土著法院。土著法院包括酋长及议事会中最有影响的人物。土著法院的权力和成员均由殖民政府确定。总督根据惯例赋予这些法院相应的权力。土著法院正副院长的批准、罢免或停职由省督决定。土著法院只审理当地居民中的民事案件,如婚姻、财产、债务及一些小的刑事案件。土著法院分为两个级别:小法院和土著市政会。小法院由地区专员委任的当地酋长管理,审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土著市政会也由委任酋长管理,但受地方专员的监管,审理刑事案件,有权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后来,土著法院逐渐被包含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教法(沙里亚)的多层级的现代法院和伊斯兰法院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