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判(renegotiation),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与产权理论〕-不完全契约,由于不完全契约中的缺口和遗漏条款导致契约难以得到执行或实施,在理性人的假定下,为解决一个不完全契约的缺口和遗漏引起的缔约各方的事后冲突,而进行的重新谈判或修正。再谈判存在的基础是契约的不完全性。在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人们不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即便能够预料到,缔约各方也难以用一种共同的语言将这些或然状况写入契约;即便缔约各方可以就未来的计划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把这种计划写入契约并且得到第三方(比如法庭)的证实。这样任何具备不完全性的初始契约都会面临着难以顺利执行的困境,缔约各方就需要进行再谈判,根据自然状态的实现情况来对初始契约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者补充,以保证初始契约能够执行下去。然而,再谈判过程本身以及对再谈判的事前预期仍然会产生一些成本,而这些成本也会影响到初始契约的制定。第一,再谈判时双方可能会就初始契约的修订条款争论不休,因为双方不能对未来突发事件的影响达成一致,不能对已经采取的调节突发事件的措施与初始契约说明的措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