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刑主义是以主张刑罚的本质是教育而非惩罚的思想为核心而构成的刑罚学说,是西方国家刑法学中的种刑罚理论,属于目的刑主义中特殊预防论的一派学说,亦称教育刑论。奠基者为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李斯特。以犯罪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教育刑主义认为,犯罪绝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和天生固有因素所决定的结果,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贫困、失业、无文化的影响等等决定了人必然犯罪。教育刑主义:国家不应该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该用刑罚教育改善犯罪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非惩罚,更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刑罚应以改造罪犯保卫社会为出发点;不但应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应根据犯罪者的社会危险性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使刑罚的轻重符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的需要;为实现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须遵循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及其人格形成过程,决定适用相应的刑罚,并将罪犯分为偶犯、惯犯,可能改造者与不可能改造者等类别,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刑罚;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者应适用不定期刑,以根据罪犯改造的进展决定其实际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