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总劳动简称“社会劳动”。社会生产中,各个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各种不同产品所耗费的劳动的总和。从时间上看,它表现为社会总劳动时间,是各个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从产品上看,它表现为社会总产品,是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产品的总和。社会总劳动体现了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社会,社会总劳动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的实现形式。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的产品,只有在市场上卖掉,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成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才能正式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客观上都要求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的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以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产品。K.马克思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但在剥削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剥削者按照自己的私利来安排生产,因而不可能在全社会中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