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新宪法
(法学名词)
三个新宪法是法学名词。《三个新宪法》恩格斯写于1848年2月中旬,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恩格斯通过对欧洲三个君主专制国家—丹麦、那不勒斯和撒丁变成立宪国家的过程及其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观点,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主要标志就是宪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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