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平均法
(金融学专业术语)
三年平均法是当年及过去两年的平均数。由于一年计算法不能正确地反应分保业务的盈亏情况,再保险公司没有盈余时就须支付佣金而业务亏损,又无法分摊,这样就给再保险公司造成了额外负担。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就采用了3年平均法来计算盈亏。但如果合同是一年签约的,没有过去年度的记录,无法平均时,就按盈余来计算佣金; 如果合同是第二年,则按两年的平均数计算盈亏,以后就按三年的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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