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法学
(法学术语)
现象学法学兴起于本世纪60年代,系现象学哲学对法学渗透的产物。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一批思想家,有A.赖纳赫、F.施赖沃、F.考夫曼,尤其是P.阿姆斯里克。其基本主张是,用主观唯心主义的直觉主义的“还元法”研究法律问题。还元法的优点在于排除先前的一切关于法律的“假说”,而使人们能够方便地直接感受法律。还原法包括现象还元、本质还元和先验还元三个层次。只要把法律现象中易变的成分除掉,就可以发现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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