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合伙是首先订立章程的公司发起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合伙契约。发起人合伙是以设立中公司并存的发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故发起人可以发起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对外的交易行为。行为效果归属于发起人合伙的全体成员,此合伙与设立中公司创立后仍不消灭,发起人对于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所负的债务,即使在登记后也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合伙的业务执行,通常由选任的发起人代表进行,该代表人有代表合伙的权限。有代表合伙权限的人,通常也就具有代表设立中公司的权限。代表人将属于其权限范围的行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以发起人合伙的名义而为之,其权利义务均属设立中公司或发起人合伙。现在在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不认为发起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而更多地将其视为一种共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