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范畴理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十类谓词都具有范畴性质的理沦。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谈到作为词义的最高的种的范畴时,区分出十个范畴:本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动作、遭受。它们并不是平列的,其中“实体”占有特别的地位,它是主体,其他范畴都足表述它的,而它却不表述其他范畴;其他范畴存在于实体之中,即只能依附本体而存在;其他范畴变化时,实体之作为实体是保持不变的,实体是变中的不变。所以,实体高于其他一切范畴,是其他范畴的中心。这些范畴都具有逻辑的意义,是词义的最高的种,或是关于现实的陈述的种,它们也具有作为存在的最一般的规定性而具有本体论意义,是存在的规定性的最高的种。亚里士多德认为范畴是概括经验材料的结果,因此具有经验的起源;认为范畴既不表述主体,又不存在于主体之中。提出两种本体:第一实体,是指个别的事物,例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第二实体,是指包含个别事物的“属“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