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消费税
(会计学 名词)
特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所征收的一种销售税。我国在1989年2月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同时,决定征收彩色电视机 的特别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 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为纳税义务人。[1]特别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燃油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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