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共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编辑本段中文原文大会,重申据联合国宪章之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及合作,乃系联合国之基本宗旨,覆按联合国人民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念及维持及加强基于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之国际和平,以及不分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或发展水平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之重要,复念及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鉴于忠实遵守关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并一秉诚意,履行各国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念及自宪章订立以来世界上所发生之重大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与科学进步,使此等原则更见重要,并亟须将此等原则对国家在任何地方实施之行为作更切实之适用,覆按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以主权之主张使用或占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