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0月18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会议通过。1965年2月26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20个。基本简介《欧洲社会宪章》 (European Social Charter)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50年11月4日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后,为进一步努力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由咨询议会和部长委员会通力合作制定了《欧洲社会宪章》,并于1961年10月18日在都灵举行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会议上通过。详细信息宪章由序言、5个部分以及一项解释性的附录组成,共38条。第一部分指出各缔约国拥有实现各自政策宗旨的19项权利原则,其中包括:人人有机会在其自由选择的职业中谋生(1);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3);有权享受公平的报酬(4);儿童和青年人有权享受特殊保护(7);怀孕女工有权在工作中受到特殊保护(8);人人有权享受适当的职业培训(10);所有工作者及依靠他们生活的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12);残疾人……有权享受职业培训、康复和重新安置(15);及家庭、母亲、儿童和移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保护,等。第二部分规定了劳动权等普遍权利,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