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克公社(March Community)中世纪西欧日耳曼人的一种村落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共同的地缘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成为主要联系纽带,耕地已成为私有财产,森林、牧场仍归共有财产。"马尔克"一词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公社组织定居。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许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侵夺,成为受奴役的公社,不断丧失原来的特征,只留下一些残迹。但直至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地农村中仍大量保留着各种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的山区,完整的公社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 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纽带,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各户的耕地已转化为私有财产,但森林、牧场等仍归公社所有。内容特点根据中世纪初期的"蛮族"法典(最古老的是编定于5、6世纪之交的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及后来收集的各地的习惯法,可以复原这种马尔克公社的概貌。在公社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成员私有,耕地也停止在各户间定期重分,向私有财产转化。《萨利克法典》原规定土地只能由男系继承,不久苏瓦松国王希尔佩里克一世(561~584在位)规定女系亦可继承,即可为证。但过去耕地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