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财政
(中国的财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财政。中央政府为一级财政。中央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居于主导地位。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单位。它作为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和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同于其他几级财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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