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能力
(法学术语)
监护能力,是指作为监护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衡量监护能力的有无,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的解释进行。该条指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有监护能力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应由顺序在后的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接任;在指定监护人时由有指定权的部门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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