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送达
(法学术语)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代收单位必须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转交送达是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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